2016-11-16
明報
【明報專訊】消委會今年首10月接獲52宗涉一手住宅物業投訴 ,有買家在物業完工限期前數天,才獲發展商通知因天氣惡劣及罷工影響,完工日需延期90日。消委會表示,現行《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沒限制發展商完工日期的延期次數,建議本港參考澳洲,容許買家有權拒絕延期要求,再由調解糾紛機制處理爭議,並參考新加坡,規定未能如期交樓的發展商向消費者付利息。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表示,會加強準買家對發展項目提供預計完工日期及「收樓日期」的認知,並提醒他們應親自到發展項目觀察,以及了解是否有任何城市規劃方案對物業造成影響等。
倡效星洲發展商須付利息
消委會表示,本港的《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容許發展商在獲認可人士考慮罷工、天災等特殊情况後,批准有關項目延期落成,但未有限制延期次數,完工日期有可能一拖再拖。若發展商未能在延期後的6個月完工,準業主才可撤銷合約,獲退還付款及利息。
該會認為,現行做法令消費者處於被動位置,只能空等發展商通知完工日期,建議本港參考其他地區做法,提高消費者保障。澳洲維多利亞省政府規定發展商須在買賣合約列明各種情况可導致延期日數,一旦延期須通知買家,買家亦有權拒絕發展商的所有或部分要求。新加坡亦規定如發展商未能如期交樓,須由原定落成日期起向消費者付利息直至完工。
交通配套服務無列期限
另外,消委會亦指出《條例》另一不足之處,即發展商列明提供交通配套服務無列明期限,該會過去曾接獲投訴,稱發展商以樓盤有往來中環接駁船服務作賣點,惟入伙兩年後,發展商與船公司因合約期滿而中止有關駁船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