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8
經濟日報
政府推新辣招後,新盤市場現一份合約連購多伙的大手掃貨的避稅個案。政府解釋,印花稅制度以文書為基礎,加上買家轉售須受額外印花稅限制,故此無意修訂有關安排。
3年內售樓 仍須付額外印花稅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解釋,立法會在當日審議實施雙倍從價印花稅的《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時,亦曾詳細討論有關以一份文書購入多於一個住宅物業的問題。
不過,經充分考慮到一直以來以文書為基礎的印花稅制度,以及整體需求管理措施的互補作用,例如買家在3年內出售物業,便須繳付額外印花稅,有關措施可減低買家炒賣物業的意慾,政府認為不宜為着在非常時期引入的需求管理措施而對印花稅制度作出根本性的改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