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1
經濟日報
政府早年推出雙倍印花稅,有市民不滿「二換一」不獲退稅而提司法覆核被判勝訴,印花稅署不服上訴,昨被裁定上訴得直。上訴庭裁定立法原意是只向「一換一」買家退回一半印花稅。
指物業多於一個 難計算時限
上訴庭判詞中指出,《印花稅條例》中的字眼已清楚表明,原有物業只限單一物業,再加上條例列明申請人需於出售原有物業後兩個月內辦理退稅,若原有物業是多於一個物業的話,計算時限時將出現困難。基於上述時限,上訴庭認為立法原意已非常清晰,署方只會向擁有單一原有物業的申請人退稅。上訴庭因此裁定印花稅署一方上訴得直,申請人何國泰需支付原審及上訴之訟費。
何於2013年購入新物業後,先後出售兩個原有物業,並向印花稅署申請退回約27.3萬元的印花稅,但遭署方以他並非「一換一」為由拒絕,何就此提出司法覆核,並引述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指條例中的原有物業並非只限於單一物業。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法官:潘兆初、周家明;案件編號:CACV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