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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辣案稅局勝訴 「一換一」始「回水」

2016-11-01    星島日報
政府三年前為遏抑樓市炒風,推出雙倍印花稅(DSD)辣招,但容許「先買後賣」換樓業主可獲退回部分稅款;有市民「兩細屋換一大屋」要求退稅,卻遭稅局拒絕,遂提出司法覆核,被判勝訴並獲退回二十七萬元印花稅。稅局不服,早前提出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詞,判稅局上訴得直兼得訟費,變相釐清法例原意,唯有「一換一」的換樓人士,才有權獲退回「加辣」後的印花稅。   雙倍印花稅生效後,任職文員的何國泰一三年因妻子誕下第二胎,新購入珀麗灣一個大單位後,隨即放售名下兩個青衣翠怡花園小單位,並以換樓人士身分向稅局申請退稅,卻遭稅局以「兩樓換一樓」不符合《印花稅條例》為由拒絕。何去年申請司法覆核,高院當時認為法律無規定原先持有物業的數目,判何勝訴。惟稅局不滿裁決,再申請上訴。   上訴庭昨頒下判詞解釋,根據《印花稅條例》二十九條,換樓人士須在購入新單位後六個月內,出售「原物業」才可獲退稅,故本案爭議在於法例中所指的「原物業」是否只限於一個物業。上訴庭法官指出,法例將「原物業」定義為換樓人士的「另一」物業,英文用字則是another property,顯示「原物業」不可能多於一個。   再者,法例規定換樓人士申請退稅有時間限制,即業主於有關適用文書的日期後兩年內申請,或根據將「原物業」轉讓他人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後兩個月內申請,如果申請人本身有多於一個「原物業」,則會出現多個申請退稅的「死線」,令局方難以釐定以哪個期限作準,故上訴庭法官認為《印花稅條例》的立法原意非常清晰,就是唯有「一換一」的換樓人士才有權獲退回印花稅。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一三年曾在網誌撰文,指為了照顧有實際住屋需要的本地居民,「先買後賣」的換樓人士,只要在購買新物業後六個月內出售原有物業,就可申請退回多繳的印花稅。業主何國泰早前亦曾引用曾俊華的言論,支持自己的說法。但上訴庭法官指出,司長的撰文無助解讀有關條例,如要追溯立法背景和社會脈絡,法案摘要說明等文件會是更好的參考。   稅局回覆本報查詢,稱印花稅署署長歡迎上訴庭裁決,認為法庭澄清了所涉《印花稅條例》中有關條文的正確詮釋,而稅局一貫所持的觀點亦與裁決相符。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五十二—二○一六。   與訟人何國泰(右)以「兩細屋換一大屋」要求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