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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換一」退稅遭拒 業主覆核勝訴

2016-02-19    經濟日報
政府為將樓市降溫,於2013年推出雙倍印花稅,有市民「二換一」購入新物業後申請退稅被拒後,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昨裁定市民勝訴,可獲退稅逾27萬元,法官並指執行者做法異於立法原意。 購珀麗灣大戶 沽翠怡2細單位 政府於2013年推出雙倍印花稅,但「樓換樓」的業主則可獲退還額外稅款。申請人何國泰於同年購入珀麗灣大單位後,將原有的兩個青衣翠怡花園細單位出售,從而向印花稅署申請退還已支付的雙倍印花稅,但遭署長以「二換一」不符合退稅資格為由拒絕,何就此提司法覆核。 法官昨於判辭中指出,根據《印花稅條例》第29DF條的字眼,原有物業(original property)並無定義,雖然於條例英文版中,物業(property)一詞是單數,但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所有單數亦包括眾數,故條例中並無訂明必須「一換一」始可獲退稅。 指執行者做法 異於立法原意 法官又指財政司司長於立法會上的有關發言亦不夠清晰,但認為司長的意思是,只要申請人最終只持有一個住宅物業,便應獲退稅,而法官亦難以理解司長怎會拒絕向出售所有原有物業以換取一個物業的申請人退稅,若以節省行政程序為由則說不過去。 法官最後裁定透過正確詮釋上述條例,何理應獲得退還稅款27.3萬元。法官又留意到,由印花稅署釋義及執行指引和常見問題中可見,執行者的做法有異於立法原意,此舉頗為罕見。 對於法院最新判決結果,稅務局回覆稱,正仔細研究判辭,並會在徵詢法律意見後考慮下一步行動。 至於判決對樓市的影響,城大建築科技學部高級講師潘永祥相信,只會影響少數交易,因為不會有投資者為求避開雙倍印花稅,而將手頭物業全數放售,預計判決對樓市影響輕微。 暫委法官:祁彥輝;案件編號:HCAL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