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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連工程同一人提出 須做環評

2016-10-26    明報
【明報專訊】環評條例除了規定20公頃以上的發展計劃須先做環評,亦指明若相連工程項目由同一人提出,而環境局長又信納其將工程分拆是為了避開環評條例規定的話,可指明該等相連工程亦須做環評。有環諮會成員質疑,若房署刻意分拆發展以逃避環評,無論署方抑或負責把關的環境局亦難向公眾交代。 根據環評條例第4條,如某些相連工程項目是由同一人或由相聯繫的人建議,而環境局長信納將該等相連工程項目分開的目的是規避環評條例,他可在諮詢環保署長後,以書面指明該等相連工程項目為指定工程項目,需要做環評。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熊永達認為,環境局有責任把關,判斷發展項目有否蓄意逃避環評,「例如你去報銷開支,刻意分單以避開報銷上限,無論那個人抑或守門口的,都應該『打大板』」。 環諮會前成員批房署混淆視聽 環諮會前成員文志森亦批評房署做法「偷雞」,他指顧問報告建議署方做環評,足證橫洲3期發展及元朗工業邨擴展為整全發展的概念。對於署方稱顧問公司已「自己做環評」,他認為是混淆視聽,因環評條例規定的環境評估與顧問公司所做的環境影響研究,要求完全不同,後者只是簡單評估對環境影響,更可跳過諮詢居民的程序,「如果顧問研究就夠,那麼以後所有大型工程拆件是否就不用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