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0
明報
【明報專訊】早前市場接連出現多宗騙徒假冒業主身分以騙取訂金的事件,地產代理監管局昨發出最新執業通告,要求當與賣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時,地產代理應要求賣方出示香港身分證,而代理亦要以書面形式建議其客戶安排在律師行託管所有訂金。
據地監局公布,最新執業通告會於12月1日生效,通告要求當與賣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時,地產代理應要求賣方出示香港身分證,並在地產代理協議中記錄賣方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今年12月1日起生效
此外,地產代理在安排買賣雙方訂立物業的臨時買賣協議前,需以書面形式建議其客戶安排在律師行託管所有訂金,以及告知客戶不託管訂金的風險,倘若雙方決定不託管訂金而繼續進行交易,地產代理則須取得買方的書面確認,說明買方已知悉有關建議。
建議訂金在律師行託管
在此情况下,地產代理應取得有關物業的最近一份轉讓契的副本,以確定賣方現時出示的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與最近一份轉讓契中所記錄之物業業主的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是否相同。假如在核實賣方身分時覺得有可疑,應建議客戶尋求法律意見。若持牌人有理由懷疑賣方為騙徒,他們應終止為買賣雙方行事及向警方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