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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學者姚松炎:集體地契代丁權 可減爭拗

2016-01-28    明報
【明報專訊】早前初多名新界原居民屋因非法轉讓丁權予發展商串謀詐騙罪成,令「套丁」及新界原居民權益成為近日城中熱話。研究樓市和土地政策多年的香港中文大學地理與資源管理學系副教授、未來城市研究所副所長姚松炎,獲邀到《明報》財經節目「湯文亮會客室」分享時表示,以他對《基本法》第40條的理解,丁屋不屬於「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建議港府可考慮逐步取締新界原居民的丁權,但承認原居民集體官契地契仍有效,便可避免出現對市區居民及新界原居民之間的不公平對待,以及減少爭拗。 明報記者 葉創成 丁屋發展商串謀22名新界原居民,虛假聲稱符合「有權有地」的原居民資格,向地政總署申請丁屋建屋牌照後,非法轉讓丁權、即「套丁」予發展商。發展商及其中11名原居民被裁定22項串謀詐騙罪成,去年12月4日被判囚2年半至3年不等。法官認為,政府在處理丁屋建屋牌照過程時,對申請人行使「信任制度」,相信對方正直不作假,惟事實證明信任制度在新界行不通。 於裁決翌日(12月5日),鄉議局隨即發表聲明,指就有關判決表示高度關注。鄉議局認為,丁屋是受《基本法》第40條保護的合法傳統權益之一,當局已委託律師研究判辭,向當局提交法律意見,並已成立專案小組協助跟進事件。 丁屋政策始於1972年 不算「傳統」 鄉議局去年12月下旬再在多份報章刊登聲明,強調套丁不牽涉不誠實,亦不應刑事化。上水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當時表示,如果講歷史,新界人是對的;如果不講歷史,套丁的做法一直相安無事,不明白為何近期才有檢控個案。 姚松炎分析上述丁屋事件,指根據《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而關鍵是何為「合法傳統權益」,特別是「傳統」兩字。 他解釋,當局在1972年推出丁屋政策時,實際是一項恩恤政策,背景是當時新界原居民「居住環境差、唔夠地方住」;他認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上世紀90年代初期起草《基本法》時,距離丁屋政策出台的1972年僅約20年,故丁屋理應談不上「傳統」,故他相信丁屋不屬於《基本法》第40條所保護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範圍之內。 個別新界原居民不排除就丁屋權益及《基本法》第40條提請人大釋法,惟姚松炎認為,他對《基本法》第40條的上述解讀,「正常合理的人都會咁諗」,不需要尋求釋法。因此,他建議港府應根據《基本法》的原意,考慮逐步取締丁權,避免出現對市區居民及新界原居民之間的不公平對待。 基本法定義清晰 毋須釋法 姚松炎強調,即使失去丁權,新界原居民也可依法享有其土地權益。他解釋,1898年英國殖民地政府與清朝政府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界限街以北用地,並於當年8月派輔政司駱克開始勘探新界。為了方便土地管理,殖民地政府從印度請來測量人員, 全面測量新界土地後, 重新進行土地登記,並把資料製成集體官契,這些集體官契從此就取代了清朝的「紅契」(編按:附有紅色官印,表示這片田地已向縣政府納糧)及「白契」(編按:寫在白色宣紙上欠缺官府印章的契約, 即是沒有向官府納糧);而無人認領的土地便撥歸政府所有。 原居民集體官契地契仍有效 根據姚松炎的觀點,1898年跟據「紅契」及「白契」製成的集體官契,才是「傳統」;若新界原居民持有有關地契,便是《基本法》40條所保護的合法傳統權益,故該地契至今仍然生效。 姚松炎認為,一視同仁地為本港永久居民解決房屋問題是十分重要的。故他除了對丁屋問題提出上述解決方案外,亦建議港府全盤檢討房屋政府。舉例說,他認為港府可研究應否仿效新加坡,將房屋視為公民權力,只要年滿21歲便可向政府購買組屋;他強調,若港府推行有關政策,涉及龐大的土地供應及建屋成本,並非易事,惟此舉可讓港人安居樂業,有利本港長治久安,值得審重考慮。 (名人樓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