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6
經濟日報
香港置地早年收購大坑麗星樓時,以樓換樓形式向業主作出賠償,並於其後建成屋苑上林。發展商日前入稟高院,要求兩名原業主履行樓換樓協議,並須清還款項及作出賠償。
原告為HK GLORY PROPERTIES LIMITED,答辯人為葉桂喧及巫月梅。
入稟狀指,雙方於01年5月簽訂協議,作為原業主的答辯人須接收上林一個單位連車位,有關協議於2010年6月登記於土地註冊處。原告現要求答辯人履行合約,並須向支付協議下所欠餘款,以及就違約作出賠償。
入稟狀編號:HCA1837/16。
欄名: 簡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