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9
經濟日報
為增加審批圖則效率及加強管理,屋宇署近日就入則及申請入伙紙時,所涉及撤回再提交設立規限,每一宗申請最多獲受理兩次。測量師認為,新規定確保每宗審批時間不會過長。
每宗最多受理兩次
根據屋宇署近期發出的通函指出,「撤回並再提交」(withdrawn and resubmit)加入規定,就同一個申請的撤回再提交要求,可獲受理不多於兩次,且每次提出要求均須以書面提出及列出原因。
測量師學會上任會長何鉅業解釋,由於屋宇署審批申請須按法定時間,若果發展商在提交圖則後,有需要修改而不能夠及時提交或遭屋宇署拒絕批則。撤回再提交的安排容許業界可審批期間短暫撤回申請,毋須重新整個入則程序。
隨着屋宇署加入兩次的上限後,以每次審批期兩個月,審批期上限將規定在6個月內。何鉅業指出,有關做法確保申請不會無限期延長,有利屋宇署更有效管理批則在法定時間內完成,審批過程會較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