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0
經濟日報
欄名:網上智慧
租金管制是甚麼東西,對35歲以下的青少年來說,大概不甚了了。
租金管制是港英年代的產物,住宅租金管制最早可追溯至1973年,當時私人租住單位短缺,租金高昂,港英政府便制定租金管制政策,限制部分戰前及1981年前建成的舊樓,其住宅單位租金在兩年內不得多於市值租金90%,或加租幅度不應超過30%,以低者為準;包括1981年以後建成的新樓,只要租客在續約時願意繳交市值租金,即使租約期滿,業主也不得收回有關的物業。
該條例第119E條規定,業主只可以物業重建、業主自住或租客欠租等理由,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批准不再重訂租約。申請時,要為該等理由提供具體證明。
1998年發生亞洲金融風暴,不少業主要大幅減租才能租出單位,當時的房屋局認為「租金管制」對舊樓業主不公平,對市場造成長期扭曲,於是動議廢除租金管制,獲立法會通過,終廢除實行了25年的租金管制,但租客的租住權仍受保障,要到2004年7月才廢掉,至此租金管制才徹底告一段落。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香港過去推行逾30年的租金管制,對控制租金的能力並非預期中的見效,甚至適得其反及惡果纍纍:
1. 實施租金管制後,不少業主寧願讓單位空置或將之出售也不願意租出單位,市場上的租盤盤源為之大減。與此同時,因着租住權及租金限制的保障,更多租客放棄買樓而進入租務市場。在供應減少及需求增加下,租務市場的供求更加失衡,租金不跌反升,市民更難租到樓,負擔更重;
租客快樂 築於業主痛苦上
2. 在租金管制下,租客受到種種無微不至的照顧,易請難送,業主若不幸遭逢租霸,損失之大,實不足為外人道。鑑此,他們在挑選租客時,會異常挑剔,市民租樓因而更困難;
3. 租金管制政策規限部分戰前舊式樓宇以及分租單位如床位、閣仔等,租金只能是市值租金的60%至70%,業主變相長期大幅補貼租客,損失慘重;
4. 租住權的保障,令業主不能隨意加租迫遷租客。業主若要連租約出售物業,既不能將物業交吉,又每每不能讓買家看樓,往往要降低售價(一般較市價便宜5至10%)才足以吸引買家。切莫小看這5至10%的損失,500萬元售價就是25萬元至50萬元,1,000萬元售價則是50萬元至100萬元。業主的失,是因為租客的得;業主的失,亦是變相補貼租客;
5. 租金管制,涉及加租幅度的限制,租住權的保障等等,關係到業主和租客的利益,但雙方立場對立,一旦處理不好,貧富懸殊的爭拗將變得火上添油,社會階層之間的矛盾亦更尖銳化。
實踐證明,租金管制是不公義的,它是將租客的長期快樂建築於業主的長期痛苦上,是長期要求業主大幅補貼租客;它人為扭曲了市場運作,與自由經濟原則相忤,以有形之手取代無形之手,不利經濟的發展。
【節錄自王文彥文章,連結:http://www.easyproperty.com.hk/article_content.php author=PHK_WMY&id=28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