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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獲批地須簽10年協議 政府可因「改善香港」收回

2026-09-18    明報
【明報專訊】洪水橋大學城用地「申請須知」文件昨日出爐,列明批地條件包含「收回土地條款」,訂明政府將來可因「改善香港」或其他公共用途,收回部分甚至全部用地,「取回管有權」,或在政府徵用時准許其他組織使用該用地。另外,獲批地的申請人須付象徵式地價1000元,與政府訂立10年「服務協議」,其間倘未能符合其申請訂定的進度指標,政府亦可終止協議。 文件介紹申請用地的程序,當申請獲政務司長牽頭的「專責審批小組」選中,申請人須向地政總署正式申請,若接受署方發出的基本條款,而署方確認申請人具備所需財政資源,署方在「獲得教育局政策支持」下,「或會」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准用地建議。其後申請人須簽訂名為「批地條件」的具約束力協議,當中有多項規定,例如在政府徵用時准許其他組織使用該用地。協議亦包含「收回土地條款」,用地如須用作「改善香港」或其他公共用途,政府有權收回。 倘院校屢不符指標 協議可被終止 批地後,申請人須與政府訂立10年服務協議,倘申請人「屢次」未符合申請時雙方所訂的進度指標、標準、目標或用地發展用途,無改善措施解決問題或未能遵從協議條款,政府可發書面通知終止協議,批地條件一併終止。政府亦可視乎雙方同意的條款及表現指標續訂服務協議,每次最長10年。 若服務協議續訂,政府會覆檢批地條件,以將年期延長至與續訂協議年期一致,每次最長亦是10年。此外,獲批地的申請人須提交年度進度報告,講述其推展計劃、量化目標和質性目標、發展時間表和校園用途。 (五年規劃 / 2026年施政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