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2023年9月接收粉嶺高爾夫球場32公頃土地,計劃用「舊場」9.5公頃土地興建公屋。香港哥爾夫球會質疑環評報告補充資料出錯,低估生態破壞,更繞過公眾沒有諮詢,司法覆核勝訴,法庭發還環評報告重新諮詢公眾。政府一方不服上訴,上訴庭昨指認同原審法官裁決,指補充資料理應再行諮詢公眾,而環評報告大部分內容都未達技術備忘錄及研究概要的規定,終駁回上訴,政府一方須付訟費。
▍記者陳子豪 ▍
上訴方為環境保護署署長;答辯方為香港哥爾夫球會;利益關係方為土木工程拓展署。原審時哥球會質疑環評報告中,土木工程拓展署應環保署要求而提交的補充資料未經公眾審視,程序不公。原審法官高浩文指公眾只有1次機會評論環評報告,因此諮詢時報告內容理應盡可能完備,並包括補充資料中說明評估方法的內容,條例沒有禁止第二輪公眾諮詢,若此前程序未妥善完成,就當然需要第二輪公眾諮詢。
上訴庭昨認為原審法官分析正確,為保障法定過程公正公平,補充資料理應再行諮詢公眾,諮詢公眾過程要公平恰當,《環評條例》法定準則的前提是環評報告須包括所有必要評核及完整計劃,提供予公眾,以致公眾在有限時間內能夠有意義地參與其中,過程理應透明,持份者可以有充分機會評論環境影響及發表意見。由於公眾諮詢本來只得1次機會,因此環評報告需要盡量完備。
當環評報告內沒有提供充分資訊,錯誤斷定其符合環評技術備忘錄及研究概要的規定的話,環評報告便有缺陷,用以諮詢公眾會造成不公,環評報告即使獲批准最後也應該推翻。上訴庭續指,因此原審法官認為應亡羊補牢,為補充資料進一步諮詢公眾,而《環評條例》條文對進一步諮詢一事亦不置可否。
報告欠缺數據支持
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結論指,補充資料中包括了大量理應列於環評報告原文內容,以水文影響評估為例,研究概要規定要訂明發展計劃要避免或盡量減少影響重要特定保育物種,而中國水松屬其中之一,要用適合方法辨識及量化潛在環境影響,包括水力影響。雖然環評報告確認中國水松屬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中極危物種,然而只得2段研究水力破壞,完全沒有研究佐證,只因不會興建地下隧道,便指不預期有水力影響,結論指環境影響不重要。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指,環評報告沒有任何數據支持,結論純屬臆測,連環境諮詢委員會都不滿意,要求詳細分析,以致最終需要補充資料。上訴庭指公眾若無上述補充資料,即使諮詢亦無法提供實際意見。
原審法官高浩文另指「舊場」明顯且公認具重要文化價值,如若署方接納「舊場」受破壞程度為「無法確定」的話,顯然決策不理性,違反了環評技術備忘錄及環評研究概要的規定。原審法官又指環評報告中毫無實際紓緩措施,任何理性所得出的結論都會同意其破壞過於嚴重,無法減輕,因此不可接受。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裁決,亦認為環評報告的古樹名木、蝙蝠、飛蛾等內容,都未達環評技術備忘錄及環評研究概要的規定,終駁回上訴。
球會指將繼續與政府保持溝通,期望保留舊球場,並善用球會所有資源和設施,配合政府政策推動高球及體育旅遊發展,為香港創造最大價值。
案件編號:CACV 573, 57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