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9
東方日報
【本報訊】紅山半島臨海的部分政府斜坡於3年前因黑雨淹港而出現山泥傾瀉,其後有獨立屋被揭發僭建。該處52號屋業主早前涉於獨立屋花園和天台僭建,被屋宇署發出清拆令。業主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亦被駁回,並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上訴審裁小組的決定。案件昨於高院開庭處理,業主一方指屋宇署有酌情權考慮發出改動僭建物的命令,而非只能發出清拆令,但署方未有考慮其他選項。屋宇署則指,其沒有酌情權,當發現有違規僭建,署方必須發出清拆令。法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頒判詞。
官押後至9月頒判詞
申請人是Bolitho Oliver Robert Morgan,其妻Farlow Margaret Anne則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人士;答辯人為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屋宇署署長亦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人士。
入稟狀指,屋宇署於紅山半島在2023年9月發生山泥傾瀉後展開調查,同年12月向申請人發出清拆令。申請人在翌年2月就清拆令提出上訴,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於今年3月展開聆訊。申請人曾於聆訊傳召證人指出僭建物結構安全,屋宇署證人則指出不論風險,署方均會針對違例僭建物發出清拆令。審裁小組於今年5月駁回申請人上訴,屋宇署則在上月發信要求申請人依命令清拆僭建物,否則會檢控申請人。
申請方昨指根據《建築物條例》,屋宇署應有酌情權發出改動違規僭建物的命令,申請人曾向屋宇署及上訴審裁小組提供改動的建議,卻完全不獲考慮清拆令以外的選項。申請方又指署方執法時須依照每項條例,相關案例並未指出署方完全毋須考慮發出改動命令,署方具有的酌情權適用於相關條例。屋宇署一方指,署方並沒有任何酌情權,也沒有任何責任去考慮其他潛在選項。雖然申請人指清拆令不合比例地侵犯到其私有財產權,但署方認為土地的使用權受到規管,當有業主違規僭建,署方發出清拆令並非不合比例。案件編號:HCAL 122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