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屋宇署向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日前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6.5萬元。
涉葵涌油麻地商住廈天台
第一宗個案涉及葵涌梨木道一幢商住大廈天台一個面積約43平方米的搭建物。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兩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被判罰款。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3次檢控,並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65,350元,當中55,35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另一宗個案則涉及油麻地廣華街一幢商住大廈天台一個面積約44平方米的搭建物。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99,650元,當中89,65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兩萬元。政府發言人指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署方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