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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作收入欺詐按揭稱不知情 「海港sir」上訴駁回

2026-08-18    明報
【明報專訊】警司陳凱港綽號「海港sir」涉於2019年以虛假受僱及薪金資料申請兩宗物業轉按,獲批合共逾2600萬元貸款。陳與涉案前同袍、前總督察汪浩毅早前不服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辭,駁回二人「不知情」、「不知悉」的上訴理由,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二人須繼續服刑。「華記正能量」專頁版主楊官華(華記)昨亦到庭旁聽,但因滿座未能進庭。得悉裁決結果後,兩名上訴人神情自然。 上訴人分別為陳凱港(被控時50歲)及前總督察、報稱商人的汪浩毅(被控時49歲)。陳於1995年加入警隊,2013年升任警司,案發時連津貼月入約15萬元;汪是陳在警隊訓練學校的同期同學,並負責「出眾資本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及印章。 兩人在原審時否認於2019年5月至12月間,就大埔及東涌物業申請轉按時,欺騙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信用財務。原審判辭提及,陳將從「出眾」收取的分紅入帳,列為「SALARY」,並用作收入證明,裁定陳兩項欺詐罪成,判囚6年半;汪則就涉及東亞銀行的一項欺詐罪成,判囚5年。汪就華僑永亨一項控罪不成立。 上訴指經紀或為賺佣虛報 官:被告曾到銀行核對文件 陳早前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上訴,稱按揭經紀負責處理申請,陳未必親自填寫或簽署申請表,不能排除經紀為賺取佣金而自行虛構或誤填其受僱資料。汪由大律師黎家傑代表,稱沒有證據證明他知道陳向東亞申請轉按,故不應因他安排自動轉帳及標示「SALARY」而被推論參與欺詐。 判辭由上訴庭法官楊家雄頒發,指出兩宗轉按均由陳本人安排透過中介辦理,最終亦由陳收取及受惠,並非有人冒用身分或在他不知情下進行;而且陳曾到東亞核對文件正本,包括標示為「SALARY」的月結單,但沒有向銀行說明款項實為分紅,亦沒有提供警察糧單或分紅協議。法庭亦認為陳指經紀可能為佣金而在其不知情下造假的說法,既無證據支持,亦不合常理,故陳提出的5項定罪上訴理由均「非可作合理爭辯」。 對於汪的說法,上訴庭指「出眾」過往向陳的轉帳均標示為「DIVIDEND」,但2019年5月起則標示「SALARY」。法庭認為此安排營造陳有定期固定薪金的假象,支持原審的唯一合理推論,即汪知悉東亞申請。上訴庭另指案情「絕不輕微」,涉及有計劃地改變收款戶口和付款模式,以虛假薪金紀錄取得大額貸款,同時拒絕兩人就刑罰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CACC 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