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前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52,060元,當中32,06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涉住廈平台搭建物
有關個案涉及葵涌石蔭路一幢住宅大廈平台上一個面積約46平方米的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相關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兩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