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八旬茶果嶺村居民早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曾提出逆權侵佔擁有茶果嶺村的土地,並就政府收地一事入稟土地審裁處申索賠償,但遭地政總署申請剔除,他認為不合理要求推翻署方的決定。案件昨於高院開審,申請方質疑署方為規避《土地收回條例》的法定補償責任而選擇引用不設補償機制的《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對申請人構成不公。由於申請方大律師身體抱恙,及為免本案淪為學術討論,法官終將案件押後續審,並等待相關案件的判決。
申請人陳勁立,擬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據陳自行撰寫的申請書指,他一家四代人自1954年已開始佔用茶果嶺大街21、22號。申請方昨申請修訂申請書及將申請人之子陳天志的誓章呈堂。法官指出申請書的修訂次序混亂,部分修訂內容未有明確標示;而陳天志的誓章缺乏證據價值,遂拒絕申請。
指地署援引另例圖免補償
申請方指出本次申索重點為希望法庭裁定申請人逆權侵佔茶果嶺大街21、22號相關地段,而地政總署的收地賠償亦應按此計算;又指在業權爭議待決及司法程序進行期間,署方不再根據《收回土地條例》行事,改為援引《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單方面裁定申請人並非相關地段的業主,並圖透過申請剔除申索而排除土地審裁處對補償問題的管轄權。申請方更質疑署方為規避《土地收回條例》的法定補償責任而選擇引用不設補償機制的《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對申請人構成不公。案件編號:HCAL 243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