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資深大律師胡漢清位於薄扶林的獨立屋被指僭建,去年獲屋宇署發出清拆令,胡以傷殘為由不便搬家清拆未有履行,結果單位被釘契,胡就清拆令以有憲法爭議為由提出上訴亦被拒,胡已就此提出司法覆核。胡近日又因財困要求署方可就該獨立屋在他提出的限期前「解釘」,方便他申請次按但被拒,故入稟高院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
稱礙申加按周轉
申請人是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擬答辯人為建築事務監督。據申請書指,胡於1996年購入沙宣道42號海日樓一獨立屋單位及兩個車位,並於2015年遷入單位居住。早於2018年屋宇署上門檢查後發現屋頂有僭建物,發信跟進後胡稱僭建物在他買樓前已存在,其後署方沒有任何行動,直至去年初突然發出清拆令,下令胡即時移除僭建物,兩個月內還原單位結構,否則提控。胡就清拆令提上訴,質疑違憲,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則指無權考慮憲法議題,胡遂於今年5月就此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審裁小組重新考慮決定。
申請書指,胡於去年感染致命金黃葡萄球菌,且變得行動不便依靠輪椅代步,需接受居家治療,故無法遷出單位執行清拆令。胡又指他的康復療程使費非常龐大,且自去年3月起已無法繼續執業,但仍需支付前妻每月贍養費、事務所的租金、家庭開支等,故擬透過二按或加按借貸來緩解財務負擔。不過因其物業現面對清拆令,好友建議他須先「解釘」後,才可正常向銀行申請加按等。
胡於今年6月9日致函建築事務監督及律政司,要求運用其私人財產權及使用物業權「解釘」,並於上月3日要求建築事務監督可在上月17日或之前「解釘」,惟律政司在17日代監督回覆指,沒法即時「解釘」。胡指監督未能提供繼續「釘契」的司法權,且欠缺考慮物業對胡的康復及其經濟狀況之影響。胡要求法庭推翻監督的決定,指示其重新考慮或立即撤銷「釘契」。
案件編號:HCAL 135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