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坑西邨宣布重建後,有少數居民未搬走,要求管理屋邨的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下稱平民屋宇)合理安置,平民屋宇則循民事控告拒遷居民。就其中5名居民與平民屋宇之間的案件,早前經審訊後該5人被裁定敗訴,需將相關單位交吉,並要支付訟費。其中一名敗訴居民早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該單位由其養父購買,平民屋宇未有履行早年的承諾,及行政會議批准該處重建時附加的「妥善安置現有租戶」條件。案件昨經開庭後,高院暫委法官林展程於下午頒下判詞,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申請人為關偉建,建議答辯人為房屋局,其在自行撰寫的入稟狀,就所尋求的濟助一項只填上「攞回合法居所 屋是我爸爸(養父)買」,並沒有填上進一步資料或列明具體尋求的濟助。他其後補充書面陳詞,而其所挑戰的核心決定是平民屋宇於2023年7月24日所作的決定,認定因涉案單位並非申請人的唯一居所而不符合安置資格,僅提供10萬元特惠津貼。
被指延誤3年申請欠解釋
不過法官指,該決定及計劃是於2023年作出,但申請人於今年6月才提出司法覆核,延誤約3年,其延誤時間長,並欠缺合理解釋。而且涉事單位確非申請人的唯一居所,該決定確對他沒有不利影響。
法官又指,即使不考慮延誤申請,申請人依賴政府於1952年曾作出相關承諾及1959年政府就光民邨重置與平民屋宇的協議,明確設有10年期限,而平民屋宇其後以租戶身份安置申請人一家,已履行當時義務。而現時大坑西邨重建並非政府收回土地,故不受舊協議約束。而行政會議的條件亦無法律效力,而且重建毋須該批准亦可進行。因此法官認為申請人的理據並無可爭辯的地方,故拒絕發出司法覆核許可及暫緩執行交吉單位的申請。案件編號:HCAL 110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