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物業賣家涉嫌在放售一個住宅單位時,以3萬元行賄一名地產代理,要求對方豁免他們向地產代理公司支付15.5萬元代理佣金。該兩人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其中一名被告早前已承認控罪被判緩刑,另一名被告則於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處入獄6個月,緩刑3年,以及罰款5,000元。
另一被告早前亦獲緩刑
昨承認控罪的被告謝慧羚(35歲),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控罪指謝於2023年12月23日,即買賣雙方原定簽署臨約前一天,向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一名地產代理提供賄款3萬元,以豁免中原向他們收取買賣交易代理佣金。同案另一被告梁紀茗(48歲),早前亦承認同一項罪名,被判入獄6個月,緩刑3年,以及罰款5,000元。
案情指梁紀茗於案發時委託中原地產放售大嶼山一個住宅單位。梁與中原地產簽訂的放盤紙訂明,同意在成功交易後向中原地產支付物業成交金額的1%作為代理佣金。中原地產一名地產代理其後為單位成功物色潛在買家,並通知梁指對方擬以1,550萬元購入其單位。根據已簽訂的放盤紙,成功交易後梁須向中原地產支付代理佣金15.5萬元。
地產代理其後安排買賣雙方於2023年12月24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謝於雙方原定簽署臨約前一天,向該地產代理提供賄款3萬元,以豁免中原地產收取買賣交易代理佣金。該地產代理拒絕受賄並向中原地產匯報事件。案件編號:WKCC 122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