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員2020至2023年間訛稱物業自住,獲取逾460萬元按揭貸款及按揭保險後,將單位出租獲得逾30萬元租金收入。警員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昨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表示,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及無案底,判處社服令200小時。
被告黃達穎(33歲,報稱警員),被控兩項欺詐罪及兩項串謀欺詐罪名;他早前承認當中兩項欺詐罪,另與母親同被控兩項串謀欺詐罪則獲撤銷。
案情指出,被告2020年7月22日以500萬元購入牛頭角樂雅苑一單位,獲匯豐銀行及按證保險公司463.5萬元物業按揭貸款及按揭保險,聲明物業自住。翌年1月開始,被告透過物業代理,以租金1.1萬至1.15萬元將單位租出,其間收取租金轉帳合共30.55萬元。被告2024年5月14日被捕,他在警誡會面中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ESCC 31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