訛稱自住呃460萬 逾30萬收益須向政府歸還
有警員涉嫌訛稱物業為自住用途,欺詐一間銀行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向他批出共逾460萬元的九成按揭貸款,出租期間亦收取逾30萬元租金。該警員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在考慮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沒有案底和早前的求情後,決定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本案被告黃達穎(33歲,報稱警員)被控兩項欺詐罪,其母親陳雅秋(61歲)原本與黃達穎同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但陳其後獲撤銷控罪。
其母被控同罪獲撤銷
據悉黃現時已被停職,而他早前承認該兩項欺詐罪,與母親同被控的兩項控罪則獲撤銷。裁判官早前亦已下達命令,要被告向政府歸還逾30萬元租金得益。
案情指案發時被告是一名警員,他於2020年7月22日簽署一份臨時買賣合約,以500萬元購買涉案位於牛頭角樂雅苑F座某室的一個住宅物業。黃為此分別向滙豐銀行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申請按揭貸款及按揭保險。
被告以債務人身份向滙豐遞交按揭貸款申請書,申請貸款450萬元,按揭成數為九成。按揭保險計劃規定,物業須由債務人,或其直系家屬自住。同月21日,滙豐發出按揭貸款確認書,黃其後簽署該確認書。黃亦於10月簽署借款人聲明書,同月獲發463.5萬元按揭貸款。
黃於獲發貸款前,曾與友人討論涉案物業的租賃事宜,他亦披露目標租出物業一年至兩年。黃於同年12月經地產代理公司與一名勞姓女士簽署臨時租約,勞於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間租用並居於該涉案物業,租金介乎每月1.1萬元至1.15萬元。水費單應黃的要求以他的名字登記,黃不時收取水費,勞於2023年4月遷出該物業。在租賃期間,黃共收取租金約30.5萬元。黃於2024年5月14日被拘捕及警誡下保持緘默。案件編號:ESCC 31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