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33歲警員涉嫌訛稱物業為自住用途,欺詐一間銀行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向他批出共逾460萬元的九成按揭貸款,出租期間亦收取逾30萬元租金。該警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捕,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欺詐罪,至於他與其母親同被控的兩項串謀詐騙罪則獲撤回。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6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兩名被告分別是黃達穎(33歲,報稱警員)及其母親陳雅秋(61歲),黃被控兩項欺詐罪,另與其母另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黃昨承認該兩項欺詐罪,與母親同被控的兩項控罪則獲撤銷。
獲批9成按揭 收租逾30萬
案情指案發時黃達穎是一名警員,他於2020年7月22日簽署一份臨時買賣合約,以500萬元購買涉案位於牛頭角樂雅苑F座某室一個住宅物業。黃為此分別向滙豐銀行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申請按揭貸款及按揭保險。被告以債務人身份向滙豐遞交按揭貸款申請書,申請貸款450萬元,按揭成數為九成。按揭保險計劃規定物業須由債務人,或其直系家屬自住。同月21日,滙豐發出按揭貸款確認書,黃其後簽署。黃於10月簽署借款人聲明書,同月獲發463.5萬元按揭貸款。
黃於獲發貸款前,曾與友人討論涉案物業的租賃事宜,他亦披露目標租出物業一至兩年。黃於同年12月經地產代理公司與一名勞姓女士簽署臨時租約,勞於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間租用並居於涉案物業。水費單應黃的要求以他的名字登記,黃不時收取水費,勞於2023年4月遷出該物業。在租賃期間,黃共收取租金約30.5萬元。黃於2024年5月14日被拘捕及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ESCC 31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