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3
經濟日報
宏福苑部分業主於4月底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而由政府委任的合安管理人早前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會議期限。土審處昨頒布判決,稱無司法管轄權延後召開大會期限,故駁回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促按業主要求6•13召開
判決書指,5%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的權利屬法定權利,可讓業主有機會聚首一堂,就其擁有所有權利的建築物管理事宜獲取資訊、進行討論和商議,並作出決定。對代表合安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日前提出,《土地審裁處條例》賦予土審處相關「隱含權力」說法,法庭並不接納。
判詞亦指,立法機關已決定,「通知召開」及「實際召開」業主大會的期限分別為14日及45日,若更改時限,實際上等同改變法例所創設的實質權利,土審處無權改變該項實質權利。
就合安早前質疑聯署是否達到5%業主門檻,判決書提及,法庭留意到合安以「據稱」形容該5%業主的要求。然而,潘熙於庭上已向法庭確認,現時只有一名業主的身份尚未核實,其餘業主身份均已核實,並已足以構成「5%或以上業主」的法定門檻。判詞表明,申請人應按照法例規定,於今年6月13日舉行會議,盡量減少任何已出現,或潛在的違反法定責任情況,盡快按業主要求召開及舉行會議。
不過,判決書也讚賞合安在前所未有的情況下,已成功整理出1,984個單位中1,601名業主的通訊資料,民政事務總署亦曾向合安提供透過「一戶一社工」系統,收集所得的業主聯絡電話,法庭認為反映相關實際困難並非完全無法克服。
居民歡迎裁決 拒網上舉行
民政總署回覆本報查詢指,對裁決涉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詮釋,政府會研究有關判詞。
此外,宏福苑居民葉先生歡迎法庭裁決。對合安會否如期開會,則採取觀望態度,他稱會耐心等待合安公布下一步進展,但不會接受如早前簡介會般以網上形式進行,強調雙方應互相體諒。案件編號:LDBM74/2026。
責任編輯:吳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