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74歲資深大律師胡漢清就其薄扶林沙宣道住所被指有僭建,去年初遭屋宇署發出清拆令。他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上訴,並透露在清拆令兩個月後感染金黃葡萄球菌,不良於行。他日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建築物條例》上訴審裁小組拒絕將案件法律問題移交上訴法庭的決定,亦質疑侵犯其私隱及住宅等權利。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胡漢清,擬答辯人為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擬利害關係方則為屋宇署。據入稟狀,涉案物業單位連兩個車位位於薄扶林沙宣道42號,胡於2015年遷入。
染病癱瘓 即時拆或影響康復
入稟狀稱,屋宇署2025年1月23日發出清拆令,要求移除樓梯上蓋、屋頂及地下花壇數個構築物,胡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上訴。
另外,胡在同年3月感染金黃葡萄球菌致下半身癱瘓,依靠輪椅出入,每天需密集式物理治療。若即時執行清拆令,將令他在康復關鍵期需搬離住所約6個月,胡亦認為違反《基本法》第29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保障的私隱及住所不受侵犯的權利,希望延遲及暫緩執行。
稱清拆令或牽涉基本法人權法
胡同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53C條,向審裁小組提出移交申請,申請以「案件呈述上訴」方式將所涉法律問題交由上訴法庭裁定,即本案是否或能否牽涉《基本法》及《人權法案》;然而審裁小組於2025年9月15日拒絕有關申請。
胡於本次覆核指出,審裁小組錯誤地裁定其無管轄權。《建築物條例》並無限制審裁小組處理憲制問題,且該條例已賦權其處理清拆令上訴;同時,《香港人權法案》亦容許相關審裁機構處理涉及人權的爭議。胡要求法庭推翻審裁小組拒絕移交的決定,並指示小組重新考慮其決定。
【案件編號:HCAL 97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