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經營飲食業的富臨集團旗下一間公司於6年前租用美孚新邨數個舖位,早前遭印花稅署追收逾122萬元印花稅,惟未能於本年3月底限期前繳交。律政司日前入稟高等法院,向該公司追討該印花稅和相關罰款。根據法例,若逾時超過兩個月繳交印花稅,須繳交稅款10倍罰款,即罰款額可達1224萬元。
連罰款可達1224萬元
原告為律政司長,被告為中堅有限公司。根據富臨集團年報,中堅為其附屬公司。
入稟狀指出,業主中兆發展於2020年4月1日與租客中晶發展簽訂租約,租出美孚新邨百老匯街69至119號兩個舖位,以及另外兩個舖位的其中一部分,月租88.4萬元。中晶於2020年4月23日與被告簽訂轉讓契約,把租賃權轉讓被告。差餉物業估價署表示,該轉讓契約估價2881萬元。印花稅署長評定,被告須自今年2月27日起計一個月內繳付1,224,430元印花稅,但被告沒如期繳交,亦沒提出上訴,而該轉讓契亦無加蓋印花。
【案件編號:HCA 8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