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上周五(15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合共12.89萬元,當中的2.89萬元屬就罪行持續日數所判的罰款。
處所內外多項僭建物
有關個案涉及大欖瑜翠街一幢獨立屋的僭建物,包括在處所及毗鄰短期租約土地上加建若干個面積共約75平方米的搭建物、加建簷篷、改動防護欄河及花園、圍封平台,以及在停車位出入口附建伸縮簷篷。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兩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