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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除名難抵消違法利益 警倡共謀者免責鼓勵作證

【明報專訊】宏福苑大火惹社會關注大維修工程圍標問題,獨立委員會昨公開執法部門就樓宇維修之不當行為的證供及報告,警方與競委會均建議將圍標行為刑事化。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司林啟初於證供稱,現行《競爭條例》主要罰則為罰款及取消涉事者董事資格,無法抵消違法行為的潛在利益,建議設立由指定機構執行的專門刑事法例,另倡考慮豁免起訴共謀者,以鼓勵提供其他途徑無法獲得並針對其他涉案者的證據。 林啟初稱,反競爭行為本屬民事規管範圍,主要罰則為向涉事企業或個人罰款,以及取消涉事者董事資格,認為無法抵消違法行為帶來的潛在利益。林稱,由於合謀投標行為隱密,傳統調查難起作用,須考慮其他措施加強蒐證,如提高對舉報人或共謀者的免責,並設法例保護線人,以支持秘密調查。 他建議考慮豁免起訴共謀者,以鼓勵其提供其他途徑無法獲得並針對其他涉案者的證據,同時可參考《危險藥物條例》第57條和《防止賄賂條例》第30A條相關保護舉報人條文,提供誘因鼓勵證人挺身而出。 競委會倡採民事舉證標準 針對打擊圍標,林建議制定由指定機構執行的專門刑事法例,以建立負責任的行業規範和參考標準價,保護缺乏專業知識的業主,且明確界定物管公司、顧問和承建商等主要持份者的角色與法定受信責任(fiduciary duties),確保他們真誠地行事,符合業主最佳利益,違者可被控。 競委會報告稱,處理樓宇維修相關反競爭行為仍有修例空間,以促進刑事檢控及阻嚇潛在合謀者。競委會提出修訂《競爭條例》,建議採用民事舉證標準;採納海外已確立的法律推定,例如當證實競爭對手之間傳送敏感資料,應被推定為影響彼此的市場行為;訂明競委會毋須證明招標者不知悉相關反競爭行為;大幅增加罰款及取消董事資格期限。 競委會稱支持反競爭行為刑事化建議,正就刑事化方案諮詢律政司;正研究英國等地民事刑事雙軌並行競爭法例框架在港應用的可行性。 (宏福苑大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