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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 19, 2026 星期六 天色良好 28° 69% 黃色火災危險警告

房署文件:不促分居者遷出

【明報專訊】根據房屋署「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文件,房署會靈活處理每宗離婚個案,一般來說住戶分居期間,房署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以免對陷入婚姻危機的家庭造成壓力、排除他們和好的機會。離婚訴訟完結後,承租人及或前配偶應與所屬屋邨辦事處聯絡,職員再與離婚人士面談。 文件指出,倘離婚雙方未能就公屋租約達成協議,房署通常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或包括所有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的一方。至於另一方須遷離單位,但若無法另覓居所,又符合中轉房屋資格,包括入息、資產、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等條件,可申請新界寶田中轉房屋的一人單位,以及透過一人申請登記申請公屋,並獲縮減輪候時間。 倘離婚配偶均各自獲判一名或以上子女的管養權,或雙方均獲戶籍內一名或以上認可住客選擇與其同住,則在離婚雙方各自申報均符合經濟審查條件的情况下,房署會考慮為雙方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倘住戶未能通過全面經濟審查,但無物業,亦可申請在中轉屋暫住不逾一年。倘離婚雙方均未能符合條件,可撤回有關要求編配各自公屋單位的申請,自行解決住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