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揭消防管控失效。消防處建議修訂《消防條例》(第95章),倡循6大支柱作強化,包括提升罰則、完善執法權力等,如允消防人員在特定條件下毋須手令,也可進入非住宅處所蒐證;爭取今年內交立會審議。
新增「冒充註冊承辦商」罪
消防處提交立法會文件建議,新增「冒充註冊承辦商」罪行,規定未經註冊人士不得蓄意或虛假地自稱為註冊承辦商;或訛稱自己屬另一級別的註冊承辦商。
另因現行紀律制度,僅能譴責或將承辦商從註冊記錄冊除名,故政府倡將紀律處分延伸至註冊承辦商的合資格人士、註冊消防裝置技術人員的「個人」身上,並賦權紀律委員會就第一級和第二級註冊承辦商,施加最高25萬元罰款;對個別合資格人士、註冊消防裝置技術人員和第三級承辦商最高罰1萬元,且可累積承辦商扣分紀錄,以暫時吊銷或取消其註冊。
同時擬引入「責任人」概念,新增消防裝置責任人和物管公司額外法定責任,前者需安排最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火警鐘等。另擬要求消防裝置承辦商每5年續期註冊一次,且若在深夜持續關閉主要消防裝置要預先審批,將行政性「事後通知」,提升為法定「事前把關」。
緊急情況 無手令可入處所蒐證
另政府倡增8項消防罪行,包括註冊承辦商未取得批准下關閉消防裝置;或發現消防裝置損壞後未在24小時內通報消防處等,首次定罪均可罰款20萬元,之後每持續1日罰2萬元;再犯可判罰40萬元,持續每一日再罰4萬元。若任何人蓄意或罔顧後果地誤用或干擾消防裝置,經簡易定罪可罰100萬元及判囚1年;公訴定罪可罰300萬元及判囚3年。
另擬引入管理層刑責條款,若證明罪行得到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同意及縱容,相關人士亦是同罪。
政府也建議完善消防人員執法權,包括在合理懷疑某人觸犯可判監禁的消防罪行時,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任何處所,並能使用合理武力強行進入、搜查、扣留、拍照及錄影取證等。
且在證據可能被迅速銷毁或轉移的緊急情況下,擬修例允許人員毋須手令進入非住宅處所,但前提是要有合理懷疑、並且取得手令非合理切實可行。
責任編輯:吳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