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揭消防漏洞,消息指,港府擬修例新增罪行及提高罰則,蓄意干擾消防裝置致嚴重人命傷亡者,最高可處罰款300萬元及監禁3年。
另引入「管理層刑責」,防管理層以「不知情」或「已授權下屬」為由,逃避法律責任。
獨立委員會調查起火原因,大廈配置的消防裝備是否有效運作及責任問題之際,港府同步展開不同領域的改善工作,由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率領的「強化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組」,工作之一是研究修例以強化問責機制,提升執法效能,據知已有定案,保安局和消防處近日陸續見不同持份者,講解如何修訂《消防條例》及附屬法例。
增責任人制 物管須定期巡逃生通道
綜合多個消息,政府打算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釐清各方責任,另會提高罰則。所謂「消防裝置責任人」,據知包括處所佔用人或業主,以及管控消防裝置者,即包括物管公司,相關人士須對消防裝置的功能狀態負責。當局會為責任人新增數項法定責任,包括:每半年就要安排註冊承辦商檢查火警警報系統;當消防裝置關閉維修或失效時,則要提供額外的消防安全措施,例如增設滅火器、安排巡邏等。至於物管公司,日後需定期巡查逃生通道並備存紀錄,以及每年進行至少一次火警演習。
罰則亦全面調升,除了現有罪行,據知,亦會新增5項罪行,其中3項是針對註冊承辦商,包括(1)未得到批准下關閉消防裝置;(2)因緊急情況關閉消防裝置後,未及時通報消防處;(3)未有於發現消防裝置損壞的24小時內通報消防處。第4項是針對責任人,未有展示年檢證書及按法定要求實施臨時消防安全措施。上述4項新增罪行,首次定罪罰款20萬元,另按未遵辦時間,每日罰2萬元。
另一項新增罪行,則是針對蓄意或罔顧後果地誤用或干擾消防裝置者,任何人循簡易程序定罪,會被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若造成大量人命傷亡或財產損失,循公訴程序定罪,罰款會大增至300萬元及監禁3年。
引管理層刑責 防「已授權下屬」避責
較特別的是,當局又建議引入「管理層刑責」。消息指,若犯下條例內的罪行是一間公司,一旦證明罪行是得到公司董事、或公司管理層同意、縱容而犯下的,相關董事或管理層人員亦屬犯了該項罪行。而合資格人士或獲授權簽署人,如因疏忽或失責,導致罪行發生,亦要承擔個人責任。消息指,有關條例,目的是防止管理層以「已授權下屬」等為由逃避法律責任。
鄧炳強曾預告,會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一些容易核實的違規行為,例如阻塞走火通道。消息指,定額罰款制度適用於5類違規行為,包括責任人未有展示年檢證書、未有按法定要求實施臨時消防安全措施,另外,任何人阻塞/鎖上走火通道亦適用。消息指,消防處可視乎情況,選擇直接提出刑事檢控,或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若是阻塞逃生通道,當局建議定額罰款1,500元,鎖上逃生通道,定額罰款是6,000元。
消防處早前向業界代表舉辦簡介會時表示,修訂旨在全面審視所有相關持份者的法定責任,檢討現行罰則,以確保其適切性與阻嚇力。希望今次修例,能有效強化消防安全管理框架下的問責機制。
撰文: 傅流螢
欄名: 有政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