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短期租約土地的承租人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前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77,750元,當中42,75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4次遭檢控定罪
有關個案涉及南區赤柱正灘一短期租約土地上,一個面積約120平方米的金屬構築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承租人發出清拆令。該名承租人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3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累計共被判罰款106,980元。由於該名承租人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4次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