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西貢一村屋的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周二(3月3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66,200元,當中的50,2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涉一幢村屋天台
有關個案涉及西貢丈量約份第242約其中一個地段的一幢村屋天台上,一個面積約29平方米的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而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因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而被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昨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兩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