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3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前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46,210元。
涉獨立屋商住大廈
第一宗個案涉及西貢南邊圍路一幢獨立屋天台上的一個面積約11平方米的搭建物,以及上層天台加建的一幅分間牆。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55,760元,當中31,76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案涉及佐敦炮台街一幢商住大廈平台上的一個搭建物,面積約58平方米。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90,450元,當中25,45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