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4
星島日報
就宏福苑火災災民長遠居住安排,近日有傳媒引述個別宏福苑業主指,接受政府收購業權並收取現金,或在選擇「特設銷售計劃」或「樓換樓」並收到新屋鑰匙後,30日內須遷出過渡性房屋,亦不再有租金補助。政府昨發新聞稿澄清指,有關報道並不屬實,在宏福苑業主落實長遠居住安排之前,政府會在住宿和租金津貼方面持續支援受影響居民。
房屋局強調,各過渡性房屋營運機構一向會為有需要的住戶提供彈性的遷出安排,30日並不是硬性規定,營運機構會按住戶實際需要,靈活安排繼續暫時租住過渡性房屋單位,例如待新居裝修竣工及搬遷等。就宏福苑居民而言,無論是選擇自行安排長遠居所、「特設銷售計劃」或「樓換樓」,上述安排同樣適用。
至於租金補助方面,如業主選擇出售業權後收取現金,租金補助會發放至相關資金到帳日,業主可動用有關現金自行作長遠住宿安排。至於到帳日前獲得的租金補助毋須退還,惟下一期補助將不會獲發放。如業主選擇參加「特設銷售計劃」,租金補助將繼續發放至在相關資助出售房屋單位的入伙日(即領取單位鑰匙的日期),即他們的長遠住宿需要已有適當安排後,同樣入伙日前已獲得的租金補助亦毋須退還,惟下一期補助將不會獲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