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4
東方日報
【本報訊】大坑西邨宣布重建後,有少數居民未搬走,要求管理屋邨的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下稱平民屋宇)合理安置,平民屋宇循民事控告拒遷居民。就其中一名九旬女租戶與平民屋宇間的案件,平民屋宇早前申請簡易判決被裁定勝訴,女租戶需交出單位及支付訟費。九旬婦其後向法官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法庭命令,區院法官陳錦泉昨頒下裁決,指九旬婦沒有合理得直機會,拒絕其申請,並要其支付訟費。
官指無合理得直機會
申請人為九旬婦李慧蘭,答辯方則是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申請方並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據判詞指,申請人已經在去年12月30日將其一直佔用的大坑西邨單位交回答辯方。據申請人指稱,本案的裁決「極其荒謬,違反常理的法律程序」,又指法官在未經任何庭審挑戰之前,無條件接納答辯方的證據及證供,且剝奪了申請人在審訊過程中質詢答辯方證人的機會,及剝奪其在庭審過程中審核答辯方證據的機會。
法官指出,答辯方已經提出了有效的申索,亦滿足申請簡易判決的程序條件,舉證責任亦已轉到申請人身上。法官又指出申請人提出的質疑、投訴和所關切的「有關」事情,都不是在法律上支持不交還單位的抗辯理據。
法官又指申請人並沒有指出上述法律原則有任何錯誤,亦沒有就上述法律原則提出上訴,並認為其上訴明顯地毫無合理得直機會,法庭不會考慮發出暫緩執行令。法官最終決定駁回申請,並要申請人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DCCJ 4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