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前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40.16萬元。兩宗個案涉及黃大仙四美街一幢工業大廈天台上的4個搭建物,面積合共約1,140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分別向兩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第5次被檢控
由於該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4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分別累計被判罰款417,845元及432,545元。由於該兩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提出第5次檢控。該兩名業主在法庭再次被定罪,各人被判罰款20.08萬元,當中7.08萬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兩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