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昨日拘捕兩人,他們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進行「起底」,即披露他人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貼單張披露個人資料
調查顯示,事主經營地產代理業務。48歲男子於2025年與事主合資購入一個村屋單位作投資用途,不久男子決定退出,並要求事主退還其投資的金額及繳付利息,然而雙方未能就此達成協議。
2026年1月,有人在事主公司門外張貼兩張不同的單張,內容指稱事主欠款未還,對事主作出負面評論,並披露事主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及照片,以及其家人的照片。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經調查後,昨日分別在新界及九龍區拘捕兩人,包括該名48歲男子,以及一名20歲中國籍男子。兩名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金錢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