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城市大學經濟及金融系副教授在2022年簽署臨時租約,租住大圍雲頂峰單位後欲「撻訂」,圖以1000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違約,免卻支付1.6萬元賠償金。他早前否認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受審,裁判官施祖堯昨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指,普通人都知道「臨約」具法律效力,遑論被告持商科博士學位,豈會不知違約須支付賠償金,直斥被告剝奪美聯追收違約金的機會,故裁定被告罪成,押後案件至3月25日判刑,待取背景報告。
▍記者黃巧兒 ▍
施官綜合證供,被告杜渡在2022年11月6日約美聯物業客戶總監鍾芳宙到雲頂峰單位參觀,當時單位業主亦在場。被告介紹自己為大學教授,稱「有咩可以嚟大學搵我」,被告及後與鍾簽署臨時買賣租約,內容提及若一方違約,要賠訂金1.6萬元。
「更習慣在內地的處理方式」
惟同日下午,被告以微信發送訊息,向鍾表示不租相關單位了,希望鍾以朋友方式取消臨約,並指「如果你也覺得金額合理,我會給你1000元補償」、更指「如果在內地的話,如果兩個人基本上相互也有一點交情,甚麼之類的,直接私了,根本都不用讓公司知道,反正內地是這樣處置的,我可能還是更習慣在內地的處理方式,香港甚至都是一板一眼的,我覺得真沒必要」。
施官裁決時指,被告在錄影會面的說法有違常理,被告指地產代理在簽約時沒有提醒被告臨約具法律效力,當日亦沒有支付按金,故認為當時簽署的是「意向書」。施官則反駁,沒有法律背景的普通人都知臨約具法律效力,而臨約中的文字亦能顯示,包括「如租客未能履行合約,則會沒收訂金」、「違約方須及時支付1.6萬代理損失」。施官直指,這些條款清晰不過,表明在臨約下雙方的責任及不履行的後果。再加上被告有數次租樓經驗,亦是商業教授,卻表示不知道臨約具法律效力,說法實屬違反常理。
至於被告提及以1000元賠償代理的交通費用及時間成本等,並非行賄之舉。施官則指,代理從沒有暗示或明示被告可以不經美聯處理事件,惟被告卻向代理表示欲「私了」,顯然不折不扣地表達了被告提出1000元的意圖。施官直斥,被告向代理提及內地私了的做法,明顯不是單純給予代理的賠償,而是說服代理不要經美聯處理違約之事。被告此舉剝奪美聯追收1.6萬的違約金,若代理接受被告的利益,而不向美聯匯報,亦屬於偏離其日常職務,更會破壞代理與公司的關係及忠誠度,故裁定被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罪成,押後案件至3月25日判刑,待取背景報告。
廉署表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人士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代理人(包括私人機構僱員)提供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或優待等)藉以影響該代理人執行職務,即屬行賄。任何人士如懷疑貪污,應立即向廉署舉報。
案件編號:STCC370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