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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呎縮水 業主難察 測量師倡獨立核證

2014-02-24    明報
【明報專訊】業主買一手樓後收樓,未必會在單位內逐間廳房量度尺寸,現樓實呎與樓書圖則不符亦未可知。兩名香港測量師學會土地測量組理事林烈賢和鄧康偉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已實施近一年的《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規管不足,買家難揭發現樓與圖則的尺寸誤差。二人稱,就算單位實呎較圖則僅少10平方呎,樓價已多付10萬元,建議香港可參考新加坡和內地做法,引入竣工前「獨立測量」,並就「面積誤差」訂為少於圖則總面積3%。 過往針對現樓面積與圖則出現誤差的訴訟案例甚少,但測量師學會土地測量組理事、理工大學土地測量及地理資訊學系副教授鄧康偉笑言,這只是部分發展商以賠償解決紛爭,他曾協助業主量度單位實用面積,發現較樓書少了幾十方呎,結果發展商「每呎賠了當時樓價的3倍」,條件是業主不能公開事件。 另一測量師學會理事、香港工程測量師學會主席林烈賢說,現時《條例》規定樓書標示的樓盤尺寸要與現樓相符,但若有誤差,如500方呎單位實得499方呎,是否算犯例或屬可接受範圍,則隨時要交由法庭處理。他又說,實用面積是按批盪前的結構牆計算,但業主驗樓時已有批盪,難有效覆檢。 內地星洲有竣工前核證 林烈賢認為內地與新加坡均有相關法規,「較香港走得比較前」,如內地《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指除非合約有註明,否則面積誤差在3%以內均可接受;若超出3%買家可解除合約。發展商亦要於竣工前作「測量記錄」,由獨立第三方核證單位面積,新加坡亦有相關條例,認為港府可以參考。 鄧康偉指出,增加單位面積的透明度不會增加很多成本,亦可增加業主對發展商建屋質素的信心,對發展商亦有好處。 局方:誤差5%可作毁約基礎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回應稱,《條例》附表5第23條的强制條款指出,以物業量度尺寸的增減超過5%,作為買方可撤銷買賣合約的考慮基礎。賣方在售樓書所提供有關住宅的實用面積,批盪和裝飾物的厚度均不包括在內,而由於住宅物業在落成後會有批盪,故實地量度其實用面積時,或可能與最後版本的售樓書尺寸不完全相同,如有關差異不太大,「是可以理解的」。建築過程中,建築事務監督會檢查所有新建築物,確保符合各項要求。 不過,林烈賢指出,有異於內地及新加坡,現《條例》缺乏竣工前作「獨立測量」,對買家保障仍有不足。 明報記者 鄭穎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