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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案上訴裁決 無改黎智英勾外賣港重囚廿年事實

2026-02-27    星島日報
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見圖)及行政總監黃偉強違反租賃條款,容許一間負責管理黎智英家族事務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力高」)佔用及使用將軍澳工業邨的蘋果大樓,並隱瞞科技園逾廿多年。二人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欺詐罪罪成。二人不服上訴。上訴法庭昨宣布判決,裁定二人上訴得直。政府發言人表示律政司將研究判詞考慮上訴。 黎智英公器私用屬客觀事實 上訴庭根據普通法原則,裁定就欺詐罪而言,只有在違反披露責任下隱瞞才會構成刑責。上訴庭指出雖然「力高」佔用及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賃文件的條款,但按照普通法,租契並不對合約方施加披露責任,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本案租賃文件中並無明文條款或隱含條款,對蘋果印刷施加披露責任。因此,上訴庭裁定二人上訴得直。 政府發言人表示,上訴庭明確指出「力高」違反了租賃文件的條款,雖然上訴庭認為違約行為未達刑事定罪門檻,但仍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這客觀事實,強調「毋庸置疑的事實是,黎智英過去長達20多年期間一直濫用香港特區寶貴的公共資源」。發言人亦指出,「香港法院一直行使獨立審判權,任何法庭的裁決都是公開透明的」、「原審和上訴法庭均按香港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依法公開透明處理案件」。律政司將深入研究判詞,以考慮提出上訴。 發言人另指,黎智英正就其早前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定罪並判刑20年的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包括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在獄中服刑。「這次欺詐案上訴得直,不會改變黎智英要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20年監禁服刑的事實和結果。」 案件編號:CACC223/2022 記者 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