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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契欺詐案 黎智英2人上訴得直撤罪 官稱合約方無披露責任 政府:考慮上訴

2026-02-27    明報
【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與前行政總監黃偉強違反租賃條款,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黎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租用將軍澳工業邨處所。二人2022年被裁定欺詐罪成,黎判囚5年9個月及罰款200萬元,黃判囚1年9個月;其後兩人上訴,上訴庭昨日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上訴庭判辭指出,科技園與「蘋果印刷」只是業主和租戶的商業關係,雙方簽訂租賃合約並各自得益,不構成特殊關係導致合約方有責任披露違約,况且即使合約方負有披露責任,法律上亦不可將責任歸於黎和黃。 政府:無改黎「公器私用客觀事實」 政府發言人昨表示,律政司將深入研究上訴庭就欺詐案的判案書,以考慮就上訴庭的判決提出上訴。發言人又稱,黎智英「過去長達20多年期間一直濫用香港寶貴的公共資源」是毋庸置疑的事實,雖然上訴庭認為在案件的事實背景下,有關違約行為未達到刑事欺詐罪的定罪門檻,但仍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的「客觀事實」。 黎就勾結案料需服刑至2042年 上訴人黎智英正就勾結外力案服刑,黎在該案被判囚20年。翻查資料,黎自2020年12月起就欺詐案還押,2021年先後就4宗非法集結案共被判囚20個月,並於2022年12月在欺詐案判刑前已服畢該20個月刑期,換言之黎的國安案20年刑期,應由2022年起計算,故即使本案已被擱置判刑,黎預料需服刑至2042年。 黎早前審訊中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黃偉強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律政司由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代表。首席法官潘兆初昨甫開庭稱,兩名上訴人獲豁免出庭。 上訴庭判辭指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於1988年註冊成立,由1998年至2020年期間佔用及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違反租賃條款(見表)。律政司一方指黎及黃沒有把違約事宜向科技園披露,構成《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下的隱瞞。根據該條例,被告純粹隱瞞,並不必然構成罪責,只有在違反披露責任下隱瞞才會構成罪責。律政司一方亦依賴租賃文件的特殊性質,指工業邨的承租人獲得特惠租金及租期,令合約雙方之間衍生特殊性質。 上訴庭裁定,力高顧問佔用及使用該處所,違反租賃條款。惟上訴庭認為,普通法下合約方一般並無責任將自己違約一事披露,租契在一般情况下不屬於對合約方施加披露責任的合約類別;而涉案租賃文件並無明文條款施加披露責任,相反有條款提及科技園有權巡查處所有否違規,可見科技園並不期望蘋果印刷會自願披露違規,而是藉巡查保障自身利益。 指商業關係 蘋果方不等於唯一受益 上訴庭指出,本質上科技園與蘋果印刷只是業主和租戶的商業關係,即雙方基於謹慎的商業決定才簽訂租契,蘋果印刷獲得特惠租金及租期,不等於唯一受益一方;科技園同樣可從建造該處所帶來的土地升值而得益,加上,科技園當時信納蘋果印刷承諾拓寬本港工業基礎、提升技術水平,從而促進整體經濟發展,科技園作為受政府委託推動工業及技術的公司,這些具體好處是其得益所在。因此,雙方不存在構成普通法下例外特殊關係,以致合約方有責任披露違約。 上訴庭又稱,即使蘋果印刷負有披露的責任,在法律上亦不可將責任歸於黎和黃;律政司一方並非依賴《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E條有關董事等的責任,而是依賴普通法下有關法人團體被視作通過主導者去行事的規則,但該規則旨在通過主導者的作為或不作為,將刑責歸於公司,而非反過來將公司刑責歸於其人員。 上訴庭續稱,律政司一方稱黎於1995年在申請書中陳述該處所只用於指明用途,藉虛假陳述誘使批出用地。上訴庭反駁,指案中無證據顯示早於1995年黎已有計劃安排由力高顧問佔用及使用該處所,最終裁定控方未能證明二人曾干犯欺詐,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 【案件編號:CACC 2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