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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買後賣」退印花稅遭拒 換屋婦覆核勝訴

祖母在女兒孫兒長大後,欲給予家人更大的生活空間,決定在同一屋苑「賣舊樓換新樓」,低價出售舊樓予朋友時體諒朋友資金不足,遂分兩次出售舊樓業權。祖母「先買後賣」後申請退回部分印花稅,前年卻被印花稅署署長拒絕,其女兒更在同月因急性肺炎離世。祖母去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署長決定,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昨頒判詞指,祖母並非地產投機者,只是為家庭需要才「樓換樓」,念及朋友財困才分段交易,她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出售舊樓全部業權,故即使分段交易,亦應享有退稅權利,最後判她勝訴,下令印花稅署署長退稅約港幣85.5萬元。 官指分段交易亦應享權利 是次司法覆核申請人為何慧妍,答辯人為印花稅署署長。何指她原與女兒及孫兒居於葵涌浩景臺(由香港房屋協會發展的「夾心階層計劃」屋苑)3座595呎某單位,但因孫兒成長,居住空間不足,遂在2022年12月以760萬元買下新物業(葵涌浩景臺1座655呎某單位),繳付印花稅港幣114萬元,同月賣出舊樓一半業權予朋友李國榮,惟因李當年未有足夠資金,她其後在2023年6月才出售餘下一半業權予李。 翻查資料顯示,她以296萬元賣出舊樓,呎價僅為4975元。 何遂在2023年7月以「先買後賣」方式換樓為由,申請退回部分印花稅約港幣85.5萬元。印花稅署署長於2023年8月及2024年11月先後拒絕其退稅申請,理由是何的原物業並非透過「一份買賣協議及其後一份轉讓契」處置,而是分兩次交易完成,故認為《印花稅條例》第29DF條《處置住宅物業在若干情況下可獲退還部分從價印花稅》不適用於分段出售。何在2025年6月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印花稅署署長的決定。 法官高浩文指,雖然印花稅署署長爭議何在法定期限三個月後才提出司法覆核,屬於逾期申請,但《印花稅條例》容許「買賣協議由多份文書構成」,法官認為在「先買後賣」退稅制度下,若原物業分段出售,只要屬同一物業並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申請人應該仍可享有退稅。 法官認為何顯然不是地產投機者,只是一名希望孫兒成大後可有更大生活空間的祖母,她購入新物業作為新住所,並在法定期限內處置原物業全部業權,符合退稅制度的立法目的。法官遂行使酌情權,批准延長司法覆核申請時間,裁定何司法覆核勝訴,撤銷印花稅署署長在2024年11月拒絕其退稅申請的決定,下令印花稅署署長需向何退回部分印花稅約港幣85.5萬元,另下令署長支付訟費。 法官強調,《印花稅條例》立法原意是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樓換樓」置業情況下提供過渡期退稅救濟,申請人正正屬於此制度的受惠者。她在購入新居時仍持有原物業全部業權,並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出售,即使分段交易,亦不應影響其退稅資格。案件編號:HCAL 1465/2025 記者 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