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元朗福德街一幢商住大廈3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上周五(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230,820元,當中221,82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個案涉及元朗福德街一幢商住大廈天井的一個面積約7平方米的搭建物及一個金屬架,以及外牆附建的一個面積約3平方米的伸建物、3個金屬架及兩個帆布篷。
涉一幢商住大廈
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一張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外處罰款最高兩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