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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審訊不公套丁案11人撤定罪 原審大狀同時代表發展商原居民存在利益衝突

2025-12-24    星島日報
首宗「套丁」被定罪案件,丁屋發展商李欽培早年串謀11名沙田原居民非法轉讓丁權,涉「套丁」詐騙地政總署,於2015年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判囚2年半至3年。案中11名原居民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指,原審辯方大律師黃志偉和事務律師詹耀明同時代表李欽培和11名原居民,惟雙方存在利益衝突,未能獲得公平審訊,法官更直言此案屬同類案件中最惡劣,故裁定11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記者王仁昌 ▍ 上訴人為陳志昌、黃卓帆、韋俊傑、韋震豪、溫貴麟、鄭國華、鄭宇宏、鄭興、邱貴珠、韋栢瀚及劉德勝;同案發展商李欽培原本亦有提出上訴,惟他較早前已離世。 上訴方提出原審辯方大律師黃志偉及事務律師詹耀明嚴重失職,包括沒有逐一就每位被告索取指示、沒有就11名原居民和同案發展商李欽培之間的潛在利益衝突給予妥善的法律意見等。 本案由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一同審理,判詞提到詹耀明是由男子「鄭安」介紹給11人,並免費代表11人,詹的律師費實際上第三方、即李欽培的「金主」(financier)所支付,該第三方更贖回了李的抵押土地,在案中疑有利益關係。除李和其「金主」外,案件亦吸收到更廣泛的利益圈子關注,相較個別被告的案情,其焦點則落在「套丁」是否免於刑事起訴;詹承認重視上述因素,因此抗辯方向亦以《基本法》條文為主。 判詞續指,雖然黃志偉堅稱其抗辯方向是基於自己個人分析,但他採用的抗辯方向的確與詹提出方向相同,只是增添了《基本法》第40條作補充,他更認為若深入探討個別被告案情會削弱整體抗辯。 判詞提到,11名原居民當中大部分在警誡下承認參與「套丁」,如果有妥善索取指示,至少應該有部分人會提出當時「套丁」是非常公開和常見的行為,並真誠相信他們是合法使用「丁權」;上訴庭雖不能斷言這辯護方向能否成功,但「欠缺犯罪意圖」是明顯的辯護理由,黃詹兩人卻從來沒有探討過這方面可能性。 上訴庭:不代表認為套丁合法 判詞續又指,若11名原居民出庭作供,其證供或對李不利,考慮到當中的利益衝突,沒有任何律師會允許自己同時代表雙方,結果令11人被剝奪接受公平審訊的機會,在法官處理過的同類案件中亦屬最惡劣。上訴庭重申不代表法庭認為「套丁」合法。 另外,近日快將開審的元朗水蕉新村套丁案亦受影響,「村屋大王」王光榮及元朗區議員、水蕉新村村長程振明等5名原居民,涉嫌自1991年至2017年「套丁」發展元朗十八鄉「曉門」項目,被控串謀詐騙罪。該案原訂在本周四開審,控辯雙方因需研究是次上訴庭判詞,故押後至下星期一開審,以便律政司考慮需否重新草擬控罪。 案件編號:CACC42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