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7
東方日報
【本報訊】大坑西邨宣布重建後,有少數居民未搬走,要求管理屋邨的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下稱平民屋宇)合理安置,平民屋宇循民事控告拒遷居民。就其中一名九旬女租戶與平民屋宇間的案件,平民屋宇早前申請簡易判決,指女租戶沒有任何合理抗辯理據,要求法官直接頒令其勝訴。區院法官陳錦泉經考慮後,昨頒下判詞,指女租戶沒有任何合理抗辯理據,裁定平民屋宇勝訴,女租戶需交出單位及支付訟費。
原告是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女被告為李慧蘭。因年屆94歲的李行動不便,於案件早前開審時她缺席聆訊,由其翁姓兒子代表出庭。此案最初因她缺席聆訊而被判敗訴,其後獲法官批准撤銷裁決,原告指被告方沒有合理理據,申請法庭直接頒令原告勝訴。翁表示其母要多人協助才能宣誓錄口供,並呈上母親的誓章。法官最終決定以書面方式處理審訊,並押後頒發書面裁決。
判詞指,被告並不爭議原告擁有該業權、相關租約有效及租賃期已經屆滿她未有交回單位等。法官指被告只爭議原告以非牟利機構身份賺取利潤、沒有監管、濫用公權,應向納稅人及政府交代,其審理舊租戶回遷資格的程序有不足或不公平之處等。
官指無提出具爭議性抗辯理據
法官認為一個業主公司自家的性質、賺取利潤與否,及是否對政府或其他監管機構有交代的責任等,都不構成租客在租約期滿後不交回租賃物業管有權的理據。法官認為被告沒有提出任何具爭議性的抗辯理據,而且租約期滿後,業主有收樓權利,故裁定被告敗訴。
案件編號:DCCJ 4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