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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蘇通旗下公司 違約判賠逾15.7億

2025-12-13    Oriental Daily
高銀金融前主席潘蘇通及全資擁有的私人公司高鉎投資,於2021年被長實集團旗下子公司入稟高院,指潘將私人持有的港鐵何文田站第一期上蓋項目的發展權轉讓予鷹君集團,而根據合約長實擁有該項目的優先購買權,故潘及高鉎須就未有履行合約作出賠償。案件早前經審訊後,高院暫委法官陳浩淇昨頒下判詞,裁定長實一方勝訴,並可獲15.74億元賠償以及利息。而由於潘已經破產,原告方需要獲得法庭批准才可繼續向潘追討,而原告於早前已向法庭表明,現時只向高鉎追討賠償。 原告是長江實業(業務發展)有限公司,被告分別是高鉎投資有限公司及潘蘇通。港鐵公司於2016年12月22日宣布,何文田站第一期物業發展項目由高銀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旗下的高鉎投資有限公司成功投得,而相關融資來自中國工商銀行香港分行之82.3億元貸款。至2020年8月,港鐵要求高鉎支付10億元作為「總額付款」的部分。而原告的母公司長實於同年提供約88億元貸款予高銀金融,潘遂與原告簽署「優先購買權契約」,涵蓋任何轉讓何文田的項目經濟權益之交易,並於翌年簽訂意向書擬合作發展該項目。 不過,鷹君集團有限公司於2021年2月宣布,與高鉎投資等就何文田項目訂立框架協議,高鉎把發展商的一切權利及責任更替予鷹君集團,鷹君更於2021年2月9日向港鐵支付總額為10億元的可退還誠意金。原告方認為被告違約,遂入稟控告被告並要求賠償。法官表示,本案爭議點在於被告方稱原告的代表、企業業務發展部總經理馬勵志曾於當年2月1日至6日透過訊息及在會議中表示原告不參與何文田的項目,以及不替高鉎支付港鐵10億元,被告方認為原告是放棄「優先購買權契約」。 法官指出,原告方是否棄權,需知悉契約的權利及相關事實。法官指馬勵志於2月4日的會議確曾表示「你咪就搵第二個發展商去跟囉。好過我哋㗎一定,好過我哋同第二個做啦」,但是需先了解他說出該些言論之原因。法官指原告方是希望工商銀行先提供貸款,但是工行最終僅同意貸款上限60億元,原告方感不滿意,法官認為馬勵志的言論只屬談判策略,僅作為籌碼,是要逼工行讓步。法官認為原告是希望繼續參與項目,不可視為放棄權利。法官認為被告現時的做法,令原告喪失參與項目的機會。 法官最終採納原告方專家的證供,認為原告如繼續參與項目,最終可獲收益約22.5億元,經拆讓後,認為原告現時的損失為15.74億元,故裁定高鉎須賠償該筆款項及支付利息。案件編號:HCA 28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