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In order to see this website,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我們偵測到您的瀏覽器不支持JavaScript!為了可以使用本網站,請開啟JavaScript!
十二月 21, 2025 星期日 陽光充沛 24° 63% 黃色火災危險警告

612基金涉違社團例上訴開審 辯稱成員無等級區分

2025-12-04    Oriental Daily
已解散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共6人,於2022年被裁定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的傳票罪罪成,被判罰款2,500元至4,000元不等。除施外,其餘5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昨於上訴庭處理。上訴方表示該612基金為未成功設立的信託基金;而5名上訴人當初聚集在一起,並沒有選出領袖或主席,即成員間沒有等級之分,且沒有相互權利和義務,不應受《社團條例》規管。案件今續審。 傳票控罪指稱,6名被告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規定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決時指,《社團條例》的宗旨是監管不同本地組織,避免出現危害國家或公眾安全等風險,並詮釋條例所指的「社團」為具有同一宗旨、成員相互合作、持續運作、涉及公眾及與政治組織有聯繫。5名上訴人最終均被判罰款4,000元。 法官昨在庭上詢問612基金在法律定義上是否為信託基金,若否,5名上訴人則非信託人關係,那麼5人的關係為何。代表陳及何的資深大律師承認該612基金為未成功設立的信託基金,並指出社團條例不應涵蓋廣義的人類集結行為。5名上訴人設立的612基金並沒有嚴謹的公司架構,即沒有選出領袖、主席或秘書等,成員間沒有等級之分,且沒有相互權利和義務,只有共同意願及目標,應屬沒有成立為法團的組織,不受《社團條例》規管。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繼續就「社團」的定義作陳詞,表示本案中612基金的成員有各自職責,而成員間不會互相監督,故沒有相互權利和義務,不應受《社團條例》規管。 翻查資料,原審裁判官指出涉案5名上訴人是重要決策人,而施則受薪負責統籌612基金運作,故屬幹事。由於612基金在2019年持續運作至2021年才解散,而6人沒有在指明時限內即自成立的一個月後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故裁定6人罪名成立。案件編號:HCMA 44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