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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撤有條件釋放令不果 男子覆核勝訴

2025-11-25    Oriental Daily
【本報訊】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的男子於早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在14年前因被強制留院,其後被施加「有條件釋放令」下獲准出院。惟4年後才知道,他可以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覆核有關命令,也不知道他可以尋求法律代表協助處理。他認為醫管局沒有確保病人知悉可聘代表的權利,對他造成不公,因而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高浩文經早前開庭聆訊後,昨頒下判詞,裁定申請人勝訴。 申請人是夏志偉,3名答辯人是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院長、醫院管理局及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法官在判詞開首指,光說「人權」兩字是沒有用的,如受到該等權利影響的人不知道它們存在、不明白內容,或者沒有人幫他們確保這些權利真正被實現,一切都只是空話。 申請人自1995年確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兩年後毋須再接受治療。至2010年3月4日,他在深圳被陌生人襲擊,病症復發,被送往東區醫院精神科,留院至同年5月6日,他獲准有條件釋放,條件包括需接受跟進治療、接受精神科社康護士及社署署長監督。至2014年,申請人才得知有條件釋放令是可以覆核。其後的3年間,他4度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要求審視該有條件釋放命令。他不知道可以尋求法律代表或向法援署尋協助,4次均是自行應訊,最終申請均失敗而回。 判詞指,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68A條,醫務總監須「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確保每名被拘留病人及其親屬明白,可向審裁處申請及解除住院的權利。條例現時只適用於「正被拘留」的病人,但法官認為根據現行普通法等,醫管局仍是有責任須告知被施加有條件釋放令病人有覆核權利。法官又指審裁處本身雖無責任主動告知申請人可獲法律代表,但《審裁處規則》已賦權審裁處可在需要時為無能力病人委任代表。法官認為申請人現時並沒有得到適當的保障,故裁定申請人勝訴。案件編號:HCAL 2374/2023